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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药品招标方案路径探讨-代表品与限价
2014-08-13
来源:转载自第三方
随着8月11日晚公布的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世,有关福建省2014年药品招标思路逐渐清晰,整体未见任何创新,海龟的力量没有体现,下面利用一点时间,谈谈对于福建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看法,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三章药品限价中代表品的选取原则,原文大致为:同通用名、同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的限价,具体品种基准品的选取分两种情况:有物价文件的和无物价文件的。其中有物价文件的品种以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为基准品,无物价文件的品种则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先确定代表品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
方案对于无物价文件的品种代表品的选取上存在问题,取“确定剂型的最小包装规格为基准品”凸显具体经办人员欠缺经验,
1.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先确定代表品剂型,有可能选取的代表剂型不具有代表性,个人认为不应局限于《药品差比价规则》中的剂型顺序上,而应选择大多数报名厂家都具有的剂型才有代表性,如大多数厂家都有胶囊规格,经多年招标后价格也比较稳定,而寡数的片剂作为代表品的话,其中标价相对高于多品种的胶囊,致最终限价偏高,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2.在代表品规格的选取上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不能只是机械化的取确定剂型的最小包装规格为代表品,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选取大多数厂家都有的规格作为代表品,这样在计算限价时才更有代表性
以代表品的报价依据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现有报名品种的最终价格这种方法广东省07年就尝试过了,不算新鲜方式,福建省的这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在确定限价及报价的代表品上欠缺经验,忽视了奇异剂型及奇异规格的基本国情,海龟始终是海龟,离家太久了!
声明:本文最后由亚科化学试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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