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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初裁公布

2015-07-28 来源:转载自第三方

关键词:反倾销;甲基丙烯酸甲酯;进口

 
 
 
 
2015年7月24日,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6.8%-34.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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