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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制剂在国际安全卫生管理上居然这么严
酶制剂工业是知识密集的高科技产业,是生物工程的经济实体。工业上使用的酶制剂基本上分为二类:一类是水解酶类,包括淀粉酶、纤维素酶、蛋白酶、脂肪酶、果胶酶、乳糖酶等,占有市场销售额的75%以上。目前约有60%以上的酶制剂已用基因改良菌株生产,NOVO公司使用的菌种有80%是基因重组菌株。第二类是非水解酶,占市场销售额10%左右,并有逐年增大的倾向,主要是分析试剂用酶和医药工业用酶。食品工业中,用于淀粉加工的酶所占比例仍是最大,为15%;其次是乳制品工业,占14%。酶在食品、纺织、制革工业等传统的应用虽然已相当广泛,技术上也已很成熟,但是仍在不断发展。下面就来谈谈关于酶制剂的安全卫生问题。
酶制剂安全卫生管理
我国加入WTO在即,对于酶制剂生产的安全卫生管理不可不加注意。食品用酶制剂国外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对其安全卫生规定很严。酶本身虽是生物产品,比化学制品安全,但酶制剂并非单纯制品,常含有培养基残留物、无机盐、防腐剂、稀释剂等。在生产过程中还可能受到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之污染。此外还可能会含生物毒素,尤其是黄曲霉毒素,即使是黑曲霉,有些菌种也可能产生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或由于菌种本身产生或由于原料(霉变粮食原料)所带入。此外培养基中都要使用无机盐,难免混入汞、铜、铅、砷等有毒重金属。为保证产品绝对安全,对原料、菌种、后处理等道道工序都要严格把关。生产场地要符合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即良好的生产规程)要求。
对酶制剂产品的安全性要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ointFAO/WHOExpertCommitteeonFoodadditives,JECFA)早在1978年WHO第21届大会提出了对酶制剂来源安全性的评估标准:(1)来自动植物可食部位及传统上作为食品成份,或传统上用于食品的菌种所生产的酶,如符合适当的化学与微生物学要求,即可视为食品,而不必进行毒性试验。
(2)由非致病的一般食品污染微生物所产的酶要求作短期毒性试验。
(3)由非常见微生物所产之酶要作广泛的毒性试验,包括老鼠的长期喂养试验。这一标准为各国酶的生产提供了安全性评估的依据。生产菌种必须是非致病性的,不产生毒素、抗生素和激素等生理活性物质,菌种需经各种安全性试验证明无害才准使用于生产。对于毒素之测定,除化学分析外,还要做生物分析。英国对添加剂的安全性是由化学毒性委员会(简写COT)进行评估的,并向政府专家咨议委员会FACE(食品添加剂和污染委员会)提出建议。COT最关心的是菌种毒性问题,建议微生物酶至少做90天的老鼠喂养试验,并以高标准进行生物分析。COT认为菌种改良是必要的,但每次改良后应作生物检测。
酶制剂的管理制度
美国对酶制剂的管理制度有二种:一是符合GRAS(Generalrecognizedassafe)物质;二是符合食品添加剂要求。被认为GRAS物质的酶,在生产时只要符合GMP就可以。而认为食品添加剂的酶,在上市前须经批准,并在联邦管理法典(CFR,TheCodeofFederalRegulation)上登记。申请GRAS要通过二大评估,即技术安全性和产品安全性试验结果的接受性评估。GRAS的认可除FDA有权进行外,任何对食品成份安全性具有评估资格的专家也可独立进行评估。在美国用以生产食品酶的动物性原料,必须符合肉类检验的各项要求,并执行GMP生产,而植物原料或微生物培养基成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入食品的残留量,不得有碍健康。所用设备、稀释剂、助剂等都应是适用于食品的物质。须严格控制生产方法及培养条件,使生产菌不致成为毒素与有碍健康之来源。微生物食品酶制剂生产协会(AMFEP)于1994年根据英国化学法典(FCC,FoodChemicalCodex)的意见,制订酶制剂的最低学与微生物指标如下:As<3ppm;pb<10ppm;重金属≤40ppm;真菌毒素:阴性;抗生素:阴性;大肠菌群≤30/g;E.coli:阴性/25g;沙门氏菌阴性/25g;总活计数≤50000/g。中国食品监督检验所制订的指标基本上是参照以上标准制定的。
本文由苏州亚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辑